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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销售“分时租赁”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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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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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淘卓公司运营寻租网和公众号,是网络行业的经营者,其在销售“分时租赁”的账号时,应当知晓腾讯视频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淘卓公司通过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行为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及网络用户的流量,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而该项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的商业道德,并对腾讯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竞争利益产生损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稿:赵云虎,杨宇宙

编辑:赵云虎,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0)京0108民初7028号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公司”)
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淘卓公司”)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北京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淘卓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提供、售卖腾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三原告是“腾讯视频”的经营者,“腾讯视频”是国内领先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与极高的品牌价值。
三原告所建立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是其增加用户量、维持“腾讯视频”运营的重要经营手段。在《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中明确腾讯VIP会员用户仅可用作私人观看,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并不得将享有VIP会员服务的QQ或微信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借用、分享、出售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被告为“寻租网”(www.xunzu.com)和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的运营主体,与三原告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三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在微信公众号非法分时出租腾讯视频VIP账号,使用户无需向原告付费即可获得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被告将腾讯视频VIP账号作为商品经营,违反了《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损害了腾讯视频VIP付费会员制度,造成了腾讯视频VIP会员用户流失,增加了腾讯视频服务的运营成本和服务器运营负担,破坏了腾讯视频整体的运营环境和秩序。同时,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丧失了可预期的VIP会员费收入,攫取了原告运营腾讯视频所应当获得的收益,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行为有悖于市场竞争的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妨碍、破坏了原告产品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窃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的竞争优势及商业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淘卓公司答辩称:被告出售的“分时出租账号”等产品均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运营的网站也是合法合规。被告仅是赚取微薄的差价,售号平台对任何人都开放,只需要注册就可以订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完成付费并购买之后,在原告的服务平台上观看视频,享受相关的服务;被告与三原告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并没有侵犯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本案中,三原告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寻租网PC端、寻租网公众号中将三原告的VIP会员账号分时出租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对此本院认为:三原告对于与VIP会员账号相关的商业利益享有正当的竞争利益。
免费+广告和提供付费VIP会员模式已经成为网络视频业务的主要收入,用户付费后成为腾讯视频VIP会员,并据此享有一系列专属特权。目前,网络用户已经形成了付费成为会员享受更多特权的用户习惯,VIP会员费的收入也已经成为网络视频行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三原告为了获取更多的付费用户,必然会花费高额的著作权使用费、宣传推广费用以及负担视频存储的服务器成本、带宽成本等。
三原告运营腾讯视频并通过“付费VIP会员”模式所获得的商业利益,是其正当经营行为的结果,其通过此种经营策略获得的是合法的经营利益。VIP会员账号既是网络视频公司的盈利点,也是其重要的流量入口,因此从“腾讯视频”的经营模式来看,与VIP会员账号相关的商业利益是三原告享有的正当的竞争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一般条款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一个行为只有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无其他专门法对该种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这一条款的适用,须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
(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被诉行为并非通过技术手段实施,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被告实施的分时租号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竞争利益。
一方面被告售卖分时的账号,使得在被告处购买“账号”的用户可能不再选择成为三原告的付费用户。另一方面,用户如果成为付费VIP会员用户,则对于腾讯视频的粘性就越高,腾讯视频中的付费用户最低为按月,而被告通过实施分时租赁行为,使得用户可以仅购买2-3天的账号使用权,极大降低了腾讯视频的用户粘性,从而使腾讯视频的流量降低。因此,被告的分时租赁行为损害了三原告对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所承载和衍生的会员费和流量等商业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第二,被告的行为破坏了三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
首先,腾讯视频的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网络视频VIP会员账号非其官方途径的买卖、租赁等行为。
其次,为了用户使用方便等经营考虑,腾讯视频中允许用户在不同的硬件设备上使用同一账号,但是该种使用存在一定限制,在腾讯视频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设置了登录限制,即同一个账号最多可以在五个设备上登录;同一时间内同一账号最多在两个设备上登录;同一账号24小时内最多可以在五个不同城市登录。并明确告知用户如果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的,将会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服务。三原告之所以限制同一账号的使用方式,一方面是从经营模式上进行了自主权的决策,降低使用时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用户账号安全的考量。而本案证据显示,被告在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行为时,明显知晓三原告不允许非官方途径的买卖或租赁账号等行为,且对账号登录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仍然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行为,而该行为会导致一个账号被多个人使用,导致观影人数、在线时长异常,增加三原告的运营成本,亦系对三原告经营活动的破坏,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被告的涉案分时租赁行为不利于公共利益。分时租赁账号的行为不符合“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名制管理规则。禁止账号非法买卖、分时租赁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者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庭审中,原告主张从被告处购买的2-3天的会员账号,是真实的用户账号,虽然被告辩称该账号系其从其他网络平台购买挂在自己平台进行销售以赚取差价,但是无法解释该账号的最终来源。因此,被告实施的分时租赁行为,很可能泄露相关账号的用户信息,包括观影记录、登录情况等。如果放任该种行为,将造成网络实名制管理的混乱,危害用户信息安全,于公共利益不利。同时也会使三原告在用户中的信任度受到影响,进而流失客户。
综上,被告运营寻租网和公众号,是网络行业的经营者,其在销售“分时租赁”的账号时,应当知晓腾讯视频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被告通过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行为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及网络用户的流量,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而该项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的商业道德,并对三原告的正常经营和竞争利益产生损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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